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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古生物化石为何“定罪难”

发布时间:2014-01-2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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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春林在法庭供诉:在美国,他的身份是World International Exposition Service Inc.公司(中文译名:国际商品世界联合展销公司)负责人,家住美国洛杉矶。而据金华海关缉私分局的一名干警说,朱注册的公司,实际上主营业务是“卖点奇石、书画等小工艺品”。 
    金华市检察院的公诉人指出,从2003年起开始,朱春林便与侄子朱小刚等人纠集,在国内采购古生物化石走私到美国进行销售。2003年4月份和10月份,朱春林在朱小刚的陪同下,两次向于彦君、于丽春购买包括潜龙、满洲龟、鹦鹉嘴龙等品种的化石,并将购买的化石夹藏在装载根雕奇石等货物的集装箱中,于2003年底走私出境。
    2004年4月之后,朱春林、朱小刚等人又先后到辽宁锦州、广西桂林及上海购买了鹦鹉嘴龙等一批古生物化石,准备伺机出口。2004年11月1日,金华海关缉私分局在宁波海关北仑口岸对该票货物进行查验,当场查获该批走私出口的古生物化石共计1141件。 
    2004年11月1日,金华海关缉私分局采取收网行动,不到2个月,一个从事大量走私、盗卖古生物化石的“家族”全部落入法网。    
    
    发生在浙江的“11·1”案件可能是建国以来古生物化石走私案中最大的一起,事实上,目前我国古生物化石的走私形势已变得越来越严峻。 
    据了解,沈阳、昆明、深圳、上海、杭州、上海、北京等关区相继查获古生物化石走私案件,其中不乏数量惊人的大案。金华海关缉私分局局长瞿利民表示,目前缉私部门所发现的走私古生物化石情况只是“冰山一角”。    
    金华海关缉私分局查私科科长乐培宏分析说,古生物化石通常体积小,夹带在集装箱里很难发现,因此在客观上造成古生物化石流失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有的甚至遭到严重破坏,损失巨大。
    据了解,如辽宁西部朝阳、锦州等地区中生代地层中鸟鱼化石的发现,继而引发了大量鸟类及其他各种化石的乱采滥挖,大量化石被毁坏,化石产地也被滥挖得千疮百孔。
    又如河南西峡县恐龙蛋化石由于盗挖屡禁不止,走私猖獗,尽管海关已查堵多起走私案件,销往国外的恐龙蛋已达数千枚,辽宁稀有的鸟类化石已流失到日本、韩国和美国等国家100多块,令人震惊。 
   
    在化石走私案的一审法庭上发生了令人吃惊的一幕:一名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公诉人提起的所有控诉,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则对海关缉私局之前收集的所有口供予以否认。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员评论说,当前我们国家对古生物化石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当不健全,给了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按照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逃脱法律制裁。
    目前,国家文物局负责古猿、古人类化石及其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运动化石的保护、管理,国土资源部负责其他古生物化石的保护、管理。
    然而,在具体的法律规定方面,甚至海关缉私部门的评价都是“目前还缺乏翔实的法律条文,规定怎么定罪”。
    记者了解到,2003年6月,国家文物局、国土资源部联合发文,就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分工。但至目前,我国还缺少针对盗掘、运输古生物化石出境等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时常被犯罪嫌疑人“钻空子”。    
    一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朱春林一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如何对朱等人定罪,而“核心问题则是定罪的依据能否站得住脚”。
    记者获悉,作为本案定罪依据的重要物证,这数千件涉案的古生物化石是由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鉴定的,其参考文本是《辽宁省古生物化石定级标准》,“这是一个省级的定级标准,不是国家级的,因为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一个权威部门作过相关规定。”这位知情者说。无疑,这一缺失使得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斗争”趋于“合理的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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