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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分类目录将诞生 非法卖化石最高可罚10万元

发布时间:2014-01-2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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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是世界上第一只鸟起飞的地方,第一朵花绽放的地方,然而印证这一切的珍贵古生物化石,却一度引来不少唯利是图者。仅2002年一起轰动全国的特大古生物化石走私案,现场查扣和追缴各种古生物化石就有2364件。

  今日,一部全国领先的新修《辽宁省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它能否撑起巨大的化石资源保护网?昨日记者专访了新法规起草者之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化石处处长赵毅宾,从新条例各种实质性的变化中,看到了化石保护的希望。


  不让一块化石再流失


  “最初农民大多挖鱼化石卖,后来听说鸟化石赚钱,又专门挖鸟化石……”跟农民在盗挖中逐渐认识化石一样,辽宁古生物化石的保护管理也一直在摸索中前进。这也是《辽宁省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3年就需要进行修改的重要原因,而且新《条例》,在国内是带有填补空白性质的法规。


  化石除跟矿产资源一样,不可再生外,还具有不可替代性。也就是说,一块化石在采掘中损坏了,或被不法分子倒卖到国外了,就无法再找到第二块代替品。因此,不能让一块化石再流失。赵处长解释说,当初在制定原条例时,更多地参考了矿产资源的法规条文,强调了保护和利用并重。而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对于化石来说,保护比开发利用更重要,因此,新修条例更多参考了文物法的相关规定,强调了化石是种特殊的不可替代资源,侧重保护,这将有利于化石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严禁销售重点保护化石


  原条例经过3年多时间运行,已基本解决了化石资源的乱采滥挖问题。而现在驱使滥挖者铤而走险的,还是市场销售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


  赵处长表示,新条例对化石销售有了更严格的规定。过去经批准可拍卖或销售的一、二、三级化石统一划定为重点保护化石,严格禁止收购和销售。而个人或单位销售非重点保护化石(一般化石),也要经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卖的化石要加贴统一印制的标识,销售的场所也必须是指定的。


  同时,非法销售化石的处罚力度也进一步加大。今后,像非重点保护化石未加贴统一印制标志进入市场,或未在省政府批准的化石交易市场销售化石,都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销售的化石,并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只有科研单位可以采化石


  谁有权采掘古生物化石?在原条例中,采掘的主体并没有明确。为此,新条例明确规定,今后只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化石博物馆等单位为了科学研究目的,需要采掘化石的,经过专家评审后,履行必要的手续才能采掘,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掘化石都是违法的。


  捐赠化石可获相应奖励


  新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化石,同时,鼓励个人向国有博物馆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化石收藏单位捐赠重点保护化石,捐赠人还可获得相应奖励。


  首个化石分类目录将诞生


  赵处长还向记者透露,为配合新条例的实施,明确什么样的化石是重点保护的,什么样的化石是可以经销的,省国土资源厅正在制定全国首个古生物化石的分类标准目录。同时,《古生物化石采掘管理办法》、《博物馆审批管理办法》省国土厅也正在制定中,不久将与新条例配合实施。

来源:时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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