饱含着神秘生命灵气和信息的古生物化石,目前在其管理保护上还有不少缺憾。有关专家认为亟需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使这些珍贵的古生物化石在保护、科研和开发上有法可依。
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总工程师王尚彦博士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古生物化石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一旦毁坏,不可再生。对于一些具重要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它们是无法用经济价值衡量的。但目前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特别是保护、科研、开发三者之间的关系,尚无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加以明确。
他说,《文物保护法》中称“具重要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但实质上古生物化石是一种自然资源,执法主体不好界定。特别是科学价值的界定成了一个大问题。往往是只注重加强了对观赏性好的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而一些具重要科学价值的非脊椎古生物化石却得不到有效保护。
近年来,我国发现了多个具重要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群,如辽宁的热河生物群、贵州的关岭生物群等。初期,当地政府部门找不到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使得盗挖乱采现象十分普遍,大量珍贵古生物化石流失出去。在一些文物交易市场,贵州龙化石(脊椎动物)在柜台中不易看到,而海百合化石却可大胆的放在显眼位置交易,就因为它不是脊椎动物而“文物法”管不了它。
王博士认为,从法律法规上讲,目前还没有一套国家级的法规。国土资源部发布了一个“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使古生物化石管理有了一个全国性的办法,但力度不够。一些重要化石产地的地方政府,如辽宁省、贵州关岭县、云南澄江县,都制定并颁布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对古生物化石的管理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问题。这些法规具有明显的地方性,在本县辖区有效,管不了其它地区。再者,这些法规各有侧重,没有统一标准和要求。因此,很有必要出台一部国家对古生物化石管理的法规。地方政府,特别是有重要古生物化石群产出的省、县(市)等,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在国家法规的框架下,制订相应的细则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才能使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工作有序、有效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