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化石地
(化石网报道)据都市时报:《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明确,澄江化石地的保护范围划为两级保护区,保护范围总面积达7.32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为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地,面积为5.12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为遗产地以外的缓冲区,面积为2.2平方公里。
《条例》明确规定了澄江化石地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比如,在一级保护区损毁地层、地质剖面和构造的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保护范围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擅自发掘澄江化石,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禁止擅自买卖重点保护的澄江化石。单位和个人在保护范围内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澄江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发现的澄江化石。如有违反,将由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在保护范围内发掘化石标本的单位,应当向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及发掘方案、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等相关资料,征得同意并接受监督。同样,要经过同意,才能进入保护范围内开展科学考察、影视拍摄等活动。
《条例》明确规定
一级保护区内
1、禁止建设与保护、展示澄江化石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禁止损毁地层、地质剖面和构造;
3、在二级保护区禁止的所有行为。
处罚措施:如有违反将由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其中,损毁地层、地质剖面和构造的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将从重处罚。
二级保护区内
1、禁止新建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建筑物;
2、禁止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3、禁止擅自发掘澄江化石;
4、禁止挖沙、采石、取土、深掘土地等损害化石保护的活动;
5、禁止新开垦土地、填埋自然沟谷。
处罚措施: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罚最重,将面临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新闻延展
澄江化石博物馆预计明年底后年初建成开放
33年前(1984年)的7月1日,侯先光先生发现了澄江动物化石群;2012年7月1日,澄江化石地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今年7月1日, 《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将正式实施。
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呈现了寒武纪早期海洋生物群落最完整的记录,代表了化石遗迹保存的最高质量,填补了我国化石类世界自然遗产的空白,被国际科学界誉为古生物化石圣地。
据介绍,投资6.7亿元的澄江化石博物馆正在开工建设中,目前主体工程已经完工,正在进行内部装饰及布展,预计明年底后年初完工对公众开放。
截至目前,云南省共有5处世界遗产,分别为昆明石林、三江并流、丽江古城、红河哈尼梯田和澄江化石地,都已先后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进行保护。
相关报道:云南立法保护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
(化石网报道)据新华社昆明6月29日电(庞明广):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实施后,澄江化石地保护区内将严格禁止新建宾馆、疗养院等建筑物及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等行为。
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境内,因发现了地球上分布最集中、保存最完整、种类最丰富的早寒武纪古生物化石群而闻名,是寒武纪时期生命记录的标志性遗产地,于2012年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条例》明确规定,澄江化石地分为两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地,二级保护区为遗产地以外的缓冲区,保护范围总面积为7.32平方公里。《条例》还对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进行了严格设定。
据了解,云南省目前共有五处世界遗产,分别为昆明石林、三江并流、丽江古城、红河哈尼梯田和澄江化石地。此次《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云南省五处世界遗产都已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保护。
相关报道:云南立法保护澄江化石地 保护区内禁新建宾馆
(化石网报道)据中新网昆明6月29日电(王艳龙):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该《条例》将澄江化石地划分为两级保护区,并禁止新建宾馆等诸多行为,以更好地保护中国唯一化石类世界遗产。
《条例》共5章35条,明确了澄江化石地的保护范围、保护原则和保护体制。其中,保护范围划分为两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地,二级保护区为遗产地外围缓冲区,保护范围总面积7.32平方公里。
《条例》明确规定,澄江化石地保护范围内一级保护区禁止建设与保护、展示澄江化石无关的新建筑、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毁地层、地质剖面和构造;二级保护区禁止行为。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建筑;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擅自发掘澄江化石;挖沙、采石、取土、深掘土地等损害化石保护的活动;新开垦土地、填埋自然沟谷。
澄江化石地位于云南玉溪市澄江县的帽天山上,1984年被中国古生物学家侯先光教授发现。经过众多科学家的研究与整理,约200个动物物种的珍稀化石陆续被发现。澄江化石地因此成为迄今发现的分布最集中、保存最完整、种类最丰富的早寒武纪地球生命大爆发的化石遗迹。该化石地于2012年被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是中国唯一化石类世界遗产。
“世界遗产的申报成功不仅意味着较高的荣誉,也意味着重大的责任。”云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德文说,《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规范澄江化石地保护管理,提升公众的保护意识,保护遗产地的原生态环境,打击盗采化石行为,和履行中国政府对联合国教科文卫组织庄严承诺的需要。希望大家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好《条例》,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好澄江化石地,实现保护与发展“双赢”。
云南省现有昆明石林、三江并流、丽江古城、红河哈尼梯田和澄江化石地五处世界遗产。截至目前,该省对五处遗产均已经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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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石网报道)据云南网(张蕊):6月29日,《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5月26日审议通过,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表示,澄江化石地保护范围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保护范围总面积达7.32平方公里。其中,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建筑物及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等。
据了解,澄江化石地位于玉溪市澄江县境内,因发现了地球上分布最集中、保存最完整、种类最丰富的早寒武纪古生物化石群而闻名,是寒武纪时期生命记录的标志性遗产地,于2012年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条例》明确规定,澄江化石地的保护范围划分为两级保护区,保护范围总面积达7.32平方公里,其中包括:一级保护区被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地,面积为5.12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为遗产地以外的缓冲区,保护面积为2.2平方公里。《条例》还对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进行了严格设定。
玉溪市政府、澄江县政府建立补偿机制,将澄江化石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澄江化石地保护所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条例》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项目时,涉及保护范围内土地、矿藏、森林、野生动植物、水、旅游等资源的,应当征求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意见。在保护区范围内发掘化石标本的单位,需征得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条例》明确了澄江化石地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建设与保护、展示澄江化石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禁止损毁地层、地质剖面和构造;
以及在二级保护区禁止的所有行为。
如有违反将由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其中,损毁地层、地质剖面和构造的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将从重处罚。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新建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建筑物;
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擅自发掘澄江化石;
挖沙、采石、取土、深掘土地等损害化石保护的活动;
新开垦土地、填埋自然沟谷。
其中,一旦在二级保护区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擅自发掘澄江化石,将面临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单位和个人在保护范围内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澄江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澄江化石。
相关报道:《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化石网报道)据云南日报(左超):省人大常委会昨日在昆明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澄江化石地因发现地球上分布最集中、保存最完整、种类最丰富的早寒武纪古生物化石群而闻名。上世纪90年代,云南省就出台了有关规定,促进澄江化石群保护工作。成功申报世界自然遗产后,为了更好地保护澄江化石地,云南省加快了相关立法进程。
《条例》含总则、资源保护、资源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5个部分。
《条例》明确,澄江化石地的保护范围划分为两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地,面积为5.12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为遗产地以外的缓冲区,面积为2.2平方公里。《条例》规定,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政府应建立补偿机制,将澄江化石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澄江化石地保护所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化石地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玉溪市政府设立的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为执法主体,具体负责澄江化石地保护、管理、利用等工作。
《条例》明确,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保护、展示澄江化石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建筑物,以及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擅自挖掘化石,挖沙采石等。《条例》禁止擅自买卖重点保护的澄江化石。规定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依法没收的澄江化石应当逐一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并在结案之日起30日内移交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或者同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个人或机构将被处以最低500元、最高5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保建出席发布会并就《条例》的贯彻实施提出要求。他说,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科学处理好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加强宣传,为保护澄江化石地积极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强化法制政府建设,齐抓共管,抓好《条例》实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履行好中国政府对世界的承诺,合理、科学、永续利用好澄江化石地资源,造福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