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半年,安顺市关岭自治县人吴某修伙同其妻子李某(另案处理)多次来到关岭自治县,趁无人之际,使用锄头等工具挖掘古生物化石,并将化石带回家中加工、存放。
后公安机关在吴某修家中搜查出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为新浦龙化石一块、海百合化石三块及一些零散海百合化石。
后经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专家鉴定,被查获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为新铺龙化石,属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三块海百合化石为真海百合化石,属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零散海百合化石为真海百合化石,属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案发后,吴某修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报案。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盗取白百合化石,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吴某修采用秘密手段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