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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表决通过 盗挖恐龙化石最高罚款50万

发布时间:2020-10-2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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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山恐龙蛋化石群是迄今世界上分布最集中、种类最全、数量最多的恐龙地质遗迹。图/特约记者 姬廷顺

(化石网整理)据十堰晚报(记者 徐正国 特约记者 赵丹 李明泉):经过一年多的立项起草、征集意见、调研评估、审议修改等程序,10月23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十堰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这是十堰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八部地方性法规,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施行。
 
资源丰富 独具特色
 
我市立法保护恐龙地质遗迹
 
时光回溯至1995年的阳春三月,郧阳区一座名不见经传的小山包引起了世界的关注:有人在该区柳陂镇青龙山发现恐龙蛋化石群,距今约6500万年至3500万年。这是继河南西峡恐龙蛋化石之后的又一重大发现,震惊世界。
 
后经考证,这是迄今世界上分布最集中、种类最全、数量最多、层位最多的珍贵恐龙地质遗迹资源。海外报刊惊叹:青龙山恐龙蛋化石“全球最完整、规模超西峡”。
 
这个恐龙蛋化石群,与不远处梅铺镇李家沟出土的恐龙骨骼化石一起,被誉为“龙蛋共存”之奇迹,成就了郧阳区“恐龙之乡”的美誉。
 
有地质专家曾表示:“这一罕见的地质遗迹,是地球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因为不可再生,更显弥足珍贵。
 
郧阳区青龙山恐龙蛋化石以其独特之处,为国内外研究恐龙生活习性、繁殖方式及当时的生态环境提供了十分珍贵的实物证据,对研究古地理、古气候、地球的演变、生物的进化,对探讨恐龙蛋化石的系统分类与演化,对探索地球上恐龙大批死亡、灭绝原因具有十分重要的科学价值。
 
1995年8月,郧阳区青龙山、红寨子化石群所在地设立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1996年,经十堰市政府批准为市级地质遗迹保护区;1997年,被国务院列为国家一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并制定了保护规划,将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明确了保护职责和奖惩措施;2016年,经批准设立湖北青龙山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回溯历史可以看到,我市在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措施上不断升级加强,但随着社会上恐龙蛋化石收藏热的出现,恐龙地质遗迹的经济价值日益彰显,私挖偷盗现象时有发生,民间收藏等历史遗留问题也待解决,需要将相关的工作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加强保护、研究与利用。
 
2019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立法工作。
 
保护为主 合理利用
 
把恐龙地质遗迹融入旅游产业
 
经过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外地取经、数易其稿,《十堰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在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获表决通过。《条例》分为总则、保护与利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条。《条例》将保护对象定义为“恐龙地质遗迹”,包括恐龙骨骼化石、恐龙蛋化石等实体和遗迹化石,以及含有恐龙化石的地层剖面等。同时,《条例》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办理涉及恐龙地质遗迹的治安和刑事案件。《条例》规定,恐龙地质遗迹保护遵循“保护为主、科研优先、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在此原则下,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全市恐龙地质遗迹资源进行普查,查明赋存的地理范围、地质层位,开展保护等级评价,公布重点保护名录和集中产地名录;组织编制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和利用专项规划,制定分区、分级保护管理措施与合理开发利用边界。同时,还建立了鼓励收藏者主动登记备案制度,在摸清我市民间收藏底数的同时,通过登记备案加强对民间合法收藏的保护,努力营造合法收藏、捐赠光荣的社会氛围。《条例》还明确,鼓励因地制宜发展恐龙文旅产业,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推动恐龙地质遗迹资源展示利用方式融合创新,促进研学旅行、体验旅游发展,形成特色精品旅游体系。
 
据了解,2013年以来,我市累计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3124万元,对郧阳区裸露恐龙蛋区域进行封闭管理,并对地质遗迹保护区范围进行规划调整,把地质遗迹保护和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惠及民生的重要工程,重点推进。目前,郧阳区恐龙蛋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被纳入第一批省级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平台。同时,郧阳区通过招商引资,推进青龙山恐龙蛋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打造恐龙地质遗迹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样本。
 
法有红线 不得触碰
 
盗挖恐龙化石将付出沉重代价
 
我市恐龙地质遗迹资源丰富。目前,除了已发现的青龙山、梅铺镇李家沟片区恐龙地质遗迹外,还有郧阳区大柳乡、谭山镇及郧西县城关镇等地。
 
为了保护好这些珍贵的恐龙地质遗迹,《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恐龙地质遗迹不报告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盗挖恐龙化石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发掘的恐龙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非法买卖恐龙化石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盗挖、哄抢、非法买卖恐龙化石或者造成恐龙地质遗迹损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界标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有造成界标损坏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界标损毁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和监督管理,以及科研、教学、发掘、展示、收藏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恐龙化石非法占为己有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追回非法占有的恐龙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职不力或有渎职行为的,也将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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