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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古生物化石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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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古生物化石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化石网整理)据府谷县人民政府: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古生物化石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府政办发〔202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农业园区管委会,各便民服务中心:
 
现将《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古生物化石管理的通知》(陕自然资矿保发〔2021〕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古生物化石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采)掘。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和县资源规划、公安、文旅、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作,严格规范古生物化石发(采)掘管理,切实加强法制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盗挖、盗卖、非法走私、故意毁损重要古生物化石等违法行为,切实有效保护我县古生物化石资源。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古生物化石管理的通知
 
陕自然资矿保发〔2021〕6号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安全保护的重要批示指示和来陕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有效地保护我省古生物化石资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重要意义
 
古生物化石是地球演化过程中生命形式的化学演化和生物演化历程的载体,具有稀缺性、唯一性和不可再生性,是研究地球演化、环境变迁及灾变事件,探索生命起源及其演化历程的宝贵自然遗产。我省古生物化石种类多,分布广。当前,我省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些地方盗掘、贩卖古生物化石犯罪猖獗,严重破坏了国家宝贵的自然遗产。近年来,在榆林、延安等地,当地公安部门查办了一大批相关案件。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工作,是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切实做好古生物化石调查、规划和保护工作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精神,加强古生物化石调查评价工作,逐步建立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摸清辖区内古生物化石的种类、埋藏条件、分布范围等,编制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科学、系统的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对调查发现有大型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应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设立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对散落民间收藏的古生物化石,要登记造册,加强管理。
 
三、严格规范古生物化石发(采)掘管理
 
古生物化石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采)掘。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采)掘活动和收藏单位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加强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制止非法采挖活动。对未经批准私挖乱采古生物化石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等,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加强配合联动,大力开展法制宣传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文物、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盗挖、盗卖、非法走私、故意毁损重要古生物化石等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争取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进一步加强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古生物化石保护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自觉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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