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龙骨”属文物 盗挖乱采是犯罪 ——灵台县法院当庭宣判一起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
(化石网整理)据灵台县人民法院:7月5日,灵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了本院首例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被告人金某明等五人因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缓刑一年的刑罚,并分别判处罚金3000元,追缴犯罪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2022年2月,马某某(另案处理)约宁夏同心县的金某明、金某山、金某礼、金某龙、金某廷五人来灵台县跟随他盗掘“龙骨”。2月25日至3月10日,被告人金某明等五人在陇县河北镇西凉村共盗掘“龙骨”525.2公斤,非法所得15398元。后经甘肃省博物馆涉案文物鉴定站对扣押的“龙骨”进行抽样鉴定,均为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肢骨化石,属一般化石,对古脊椎动物演化、古地理、古环境等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明、金某山、金某礼、金某龙、金某廷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未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明知是古脊椎动物化石而非法盗掘,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五被告人分工协作,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系共同犯罪。综合犯罪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是灵台法院审理的首例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件。案件受理后,刑事审判庭成立了专门的合议庭,认真阅读案卷,分析研究案情,掌握基本事实,查阅案例资料,为庭审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法庭审理中,充分听取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引导控辩双方围绕定罪量刑情节等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研判后作出了判决。
此次庭审,邀请县公安局部分干警参加了旁听,不仅加深了公安干警对刑事案件审理流程的客观了解,也有利于强化法院与公安机关办案协作联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法官提醒
近年来,个别人受利益驱使,对动物化石偷挖滥采,破坏了动物化石的保存环境,影响文明文化传承,应受到法律严厉打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古脊椎动物化石,对古脊椎动物演化、古地理、古环境等具有科学研究价值,且受国家法律保护,盗掘古化石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广大人民群众若发现此类犯罪行为要及时通报文物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以实际行动保护文物古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