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百余件化石被扣!女子倒卖九千万年前鱼龙“龙下蛋”化石,获刑九年
(化石网整理)据CCTV今日说法:“ 从她的仓库里面,是总共扣了两百多件化石,目前初步看下来,可以认定为国家重点保护的就有十来件”
遭“贱卖”的化石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位于贵州省中部,西北高,东南低,大部分地区海拔高度在八百到一千五百米之间,是典型的喀斯特山区。
两亿年前,关岭县境内的群山曾经是海底,群山随着喜马拉雅造山运动才渐渐地浮出水面,最终形成了高原。因此,在关岭县不仅可以见识到独特的地质环境,还能发现古海洋生物群的遗迹。
在这些古海洋生物化石中,有部分化石具有很高的科学研究价值,如龙带花。在龙带花化石上,可以看到海百合和鱼龙的遗迹,这种化石非常稀少,是研究化石成因的重要材料。
海百合是一种棘皮动物,近百株海百合“根茎”和“花瓣”交叉、蜿蜒,就像一幅国画。鱼龙生活在2.5亿年前,约在九千万年前灭绝。鱼龙是一种海栖爬行动物,它们从陆地上回到海里生活,在进化中又变回了鱼的样子。
20世纪90年代初,当地村民为堆砌房子,从山上开采石板,发现部分石板上能够清晰地看出鱼、海龟、海螺等形状后,便把石板卖了出去。事实上,部分石板是珍贵的化石。
随着越来越多的村民开始从事化石采挖,不少化石遭到“贱卖”,因为一开始村民也不知道化石卖多少价格合适,直到2012年,化石的价格才上涨。村民的盗采盗挖严重破坏了当地环境,容易引发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
2018年8月,关岭县公安局和自然资源局等几个部门配合行动,集中打击了一批化石盗采盗挖犯罪活动,后来明面上交易化石的活动几乎是没有了,但暗地里的活动仍然存在。
一天,警方突然接到报案,说是有人在倒卖一块非常珍稀的鱼龙“龙下蛋”化石,这引起警方的重视,然而深入调查后的发现更令警方震惊。
报案线索中提到的倒卖化石的人叫孙家全,是当地最早开始挖化石的人,现在他主要参与化石的收购与贩卖。
鱼龙“龙下蛋”化石之所以珍稀,是因为它正好记录了鱼龙奇特的繁殖方式。交配后,雌性鱼龙会像胎生哺乳动物一样,将孵化出的小鱼龙生产出来,这种生产方式通常被叫作卵胎生。
收到举报线索后,警方并未抓捕孙家全,而是先以孙家全的银行流水、通话等记录为线索,查到了盗挖化石的罗天华。罗天华也是当地人,他把盗挖出来的化石藏在国道边的房子里。
一天,孙家全把房子里的化石装车运往广西,警方循线追踪,找到了化石的买家孙丽雯。随后,警方分为两队,将孙家全、孙丽雯、罗天华抓捕归案。
经了解,孙丽雯主要在广西桂林经营各类宝石。在孙丽雯的仓库中有两百余块化石,最大的化石大约几十个平方。其中,可以认定为国家重点保护的化石就有十余块。
据罗天华供述,2016年他就在自耕田里发现了鱼龙“龙下蛋”化石,但当时有关部门在严厉打击化石盗采盗挖犯罪活动,他想先避避风头。
2019年,因家里缺钱,罗天华又打起了化石的主意。由于化石在页岩层的夹层里,发掘的时候岩石都是断层的,罗天华只好把岩石分成小块,再搬回去加工。
后来,罗天华找到孙家全,以53.9万元的价格卖出化石,定金2万元。而孙家全又以92万元的价格将化石卖给孙丽雯。
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天华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被告人孙家全、孙丽雯犯倒卖文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定罪起争议
法院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就孙家全、孙丽雯的定罪量刑问题争议较大。
辩护人提出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必须是由人类创造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而本案中的被告人收集、转让的是动物化石标本,不是文物。检察机关起诉两名被告人倒卖文物罪的罪名不准确。
经鉴定,孙家全、罗天华和孙丽雯倒卖的鱼龙“龙下蛋”化石的确是古脊椎动物化石,为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文物保护法》和相关立法解释规定,古脊椎动物化石可以参照文物进行保护。因此检察机关认为应以倒卖文物罪来定罪处罚。
此外,孙丽雯的辩护人提出,孙丽雯不仅是桂林加州地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某古生物博物馆副馆长,孙丽雯购买涉案化石是受博物馆委托的职务行为,不构成犯罪。
然而,这个博物馆在法庭上出具证明,证实孙丽雯倒卖化石的行为与博物馆不相干。
另有证人证实孙丽雯长期从事贩卖化石工作,总是先低价收购化石,等化石涨价了再转卖出去。
经审理,法院驳回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出判决。
被告人罗天华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向被告人罗天华追缴赃款人民币两万元。
被告人孙丽雯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孙家全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继续向被告人孙丽雯、孙家全追缴倒卖文物非法所得。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化石二百一十二件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普法时间
Q1:
罗天华和孙丽雯等人盗掘、非法交易的是同一块鱼龙化石,为何罪名不一样?
A1:
对于盗掘、非法交易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予以惩处,是因为这些化石对于研究古生物生存环境的演变、人类文明发展历史、地层年代的确定等等,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是宝贵的国家财产,受国家保护。
虽然罗天华和孙丽雯等人盗掘、非法交易的是同一个东西,但是他们的罪名不一样,这是因为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也就是说,在物品属性上,古脊椎动物化石不是文物,但是在法律上,对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参照对文物的保护。对于罗天华的盗掘行为,《刑法》规定了专门的罪名,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而对于孙丽雯等人非法交易的行为,比照非法买卖文物,构成倒卖文物罪。
Q2:
收藏化石是否违法?
A2:
收藏化石是否违法,主要考虑化石本身的价值和获取的渠道。对于古生物化石,国家根据它的科学价值或是稀有程度等确定了分级的标准,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同时,国家还颁布了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目录,在这目录里的化石是不允许流通的,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是允许流通的。对于不能证明合法来源或者是违法获得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任何单位和个人是不允许收藏的。
编辑 | 郭思婷 夏渔鱼(实习)
维护 | 黎意 张子亮
主编 | 王秀敏
记者 | 顾雪迎 张博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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