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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生物化石,9名被告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08-28 作者:
田钢 徐玉蓉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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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被告人韩某甲与王某某二人为赚钱,商量在四子王旗库伦图乡六道沟村南汗海子盗挖古脊椎动物化石并销售。2021年9月,被告人韩某乙加入后三人一起进行盗挖。截至案发日,被告人韩某甲、王某某共盗挖约30次,被告人韩某乙共盗挖约10次。三人将盗挖的古脊椎动物化石销售给被告人于某某、黑某某。被告人于某某收购古脊椎动物化石后转卖给被告人薄某某、李某某,或多次居间介绍被告人薄某某、李某某从被告人韩某甲、王某某、韩某乙处收购化石。


经查,被告人于某某向韩某甲支付27110元,向被告人王某某支付30720元,即被告人于某某多次共收购57830元化石。其中10580元化石因品相不好、含泥土较多等原因,被告人于某某未出售,存放在自己车库内。被告人薄某某、李某某多次共购买47250元化石,被告人薄某某、李某某又于2022年3月将上述化石转卖给被告人马某。被告人黑某某从被告人韩某甲、王某某处多次收购化石,共向韩某甲支付106426元,向王某某支付15570元,即被告人黑某某共收购121996元化石。被告人丁某某从被告人黑某某处收购6万余元化石。


经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化石进行鉴定,涉案化石分级为一般保护化石,具有科研和保护价值。


被告人韩某甲、王某某、韩某乙、黑某某、于某某、薄某某、李某某、丁某某、马某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韩某甲等三人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被告人黑某某、于某某等六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法院依法对上述九被告人判处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至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至30000元不等;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犯罪所得,没收作案工具。九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古脊椎动物化石俗称“龙骨”,为古代大型哺乳类动物象类、三趾马类、牛类等骨骼的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系古生物化石的一种,是人类研究地质演变各个时期古生物的珍贵地质遗址,具有很高的科研价值,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药用价值。近年来,由于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在利益的驱使下,大肆对古脊椎动物化石进行偷挖滥采,不但破坏了动物化石的保存环境,影响文化传承,同时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盗掘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水土流失也都是不可逆的,应受到法律严惩。通过本案的办理,旨在惩戒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古脊椎动物化石具有科学研究价值,受法律保护。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法院对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办理,对引导民众树立生态保护意识,维护生态资源环境系统平衡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为保护生态环境以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


来源:人民法院网

作者:田钢 徐玉蓉

编辑:诸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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