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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挖贩卖“龙骨”,警方抓了11人

发布时间:2024-09-27 作者:
辛戈、申欣然
来源: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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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脊椎动物化石俗称“龙骨”,具有极高的中药使用、科学研究和收藏等价值,在利益驱使下,非法挖掘贩卖屡禁不止。在盗挖、贩卖中,珍贵化石遭遇了不可逆的损坏和流失,当地地质及生态环境也遭到极大破坏。9月25日,吕梁市公安局向社会发布信息,警方成功侦破20余起盗掘和贩卖古脊椎动物化石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


石楼县地处黄河中游,是一块古老的文明荟萃之地,有丰富的青铜器文物和大量地上文物遗址,大量珍贵文物保存于国家和省级博物馆内,被誉为镇馆之宝。犯罪分子对此窥觎已久,多年来在石楼县公安局的全力打击下,盗墓贼逐渐销声匿迹。但在巨额利益驱使下,犯罪分子又将目光瞄准了古脊椎动物化石(俗称“龙骨”)。盗挖和贩卖活动,对这些珍贵的化石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坏和流失,同时也使当地地质及生态环境遭到极大破坏。在公安部开展“夏季行动”以来,石楼县公安局广辟线索来源,广泛发动群众,多警种合成作战。

警方经过两个月的缜密侦查,成功侦破20余起盗掘和贩卖古脊椎动物化石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同时缴获大量古脊椎动物化石,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全力守护黄河文明。


其实,神秘的“龙骨”不是恐龙化石,而是哺乳动物的骨骼化石,这些古脊椎动物化石属古生物化石,是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底层中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是不可再生的地质遗产,对研究生物演化进程具有非常重大的科学研究价值。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管理制度和所有权,破坏了古脊椎动物化石保存的完整性,改变了古生物化石原有的保存环境,并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为此,警方郑重提醒广大群众,盗窃“龙骨”是犯罪行为,如果发现古化石应该加以保护,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私自盗挖涉嫌盗挖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私自收买古化石也会触犯法律,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指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诸鹏飞

审核:盛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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