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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盗挖“龙骨”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10-09 作者:
来源:
长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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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古脊椎动物化石俗称“龙骨”,是指石化的古脊椎动物的遗骸或遗迹,对于研究人类发展史和自然科学具有重要意义,买卖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均触犯刑法。但民间普遍认为此物可以入药,所以有人仍铤而走险高价收购“龙骨”。


2023年2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周某、顾某在长武某村某沟附近盗挖“龙骨”,期间二人劝说被告人马某一起挖“龙骨”,被告人马某到长武与二人挖“龙骨”五天左右后离开,被告人周某、顾某继续挖“龙骨”直到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三人租住屋扣押“龙骨”344.8公斤及摩托车、矿灯、筛子等作案工具。经陕西省古生物化石保护研究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等3人盗掘的“龙骨”为一般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具有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构成坦白。


长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顾某、马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盗掘具有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经鉴定,其盗掘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属于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化石等级为一般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具有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被告人周某、顾某、马某在其共同参与的犯罪中,成立共同犯罪。在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顾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周某、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具结签字,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具结签字,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2024年9月20日,长武法院以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的刑罚;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护千古化石以安宁,还万里青山以碧绿。守护深埋地下的生物化石与地上一碧万顷的森林同等重要,长武县法院将不断加大打击力度,遏制盗挖盗掘和非法贩卖活动,为统筹推进自然遗迹与人文遗迹一体化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编辑:诸鹏飞

审核:盛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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