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名)双名法
在生物学中,双名法是为生物命名的标准。正如“双”所说的,为每个物中命名的名字有两部分构成:属名和种加词。属名须大写,种加词则不能。在印刷时使用斜体。例如:Homo sapiens。如果在一篇文章中多次提到某一个属,除第一次提及时给出全写,在以后出现时可将属名缩写,但绝不能省略,例如Homo sapiens缩写为 H. sapiens。在很少的一些情况下,由于一个物种已经广为人知,所以其缩写形式就约定成俗了。如在细菌中,Escherichia coli(大肠杆菌)可以缩写成E. coli而不会引起误会。
双名法系统的价值体现在它的简便性和广泛性:
同样的名称在所有语言中通用, 避免了翻译的困难;
任何的一个物种都可以明确无误的由两个单词确定;
本系统已经在植物学 (始于 1753), 动物学 (始于 1758) 和 细菌学 (始于 19801)中广泛应用。
双名法命名的程序体现了其稳定性。特别的讲, 当一个种从一个属转到另一个属时 (比较常见的现象), 如果可能的话,种加词保留一致。类似的,如果原来的两个种合并时, 原来各自的种名保留为亚种名。
然而, 这样的稳定性不太绝对。基于分类上不同的观点,根据生物命名法规的名称修订或在分子系统学中的新发现,同一种生物可能有几个不同的学名在流通(请参阅同物异名)。 不稳定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命名应遵循优先原则。
规范植物 (包括 真菌, 蓝藻) / 栽培植物 / 动物 / 细菌 / 病毒的命名法规是不同的。例如, ICBN (植物)命名法规不允许重复名, 而 ICZN (动物)法规则允许(如:Gallus gallus)。 曾经建议用统一的BioCode来把几个命名法规替换, 但考虑到对系统发生树进行命名的PhyloCode而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