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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走私挑战法律空白

发布时间:2014-01-2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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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各口岸海关相继查获古生物化石走私案件,其中不乏涉案化石数量多、种类珍贵的大案。但海关人士认为,目前所发现的古生物化石走私情况不过是冰山一角,古生物化石的走私出境已成气候,潜在的国际市场已经形成。大量原产于中国的珍贵古生物化石流失海外、损毁严重,愈演愈烈。仅流失到美国的中国孔子鸟化石就有100多件,而目前国内馆藏孔子鸟化石也不过才20件。面对日趋严重的古生物化石走私,缉私部门却遭遇“亮剑”难题。

  首先,古生物化石的法律地位难以界定。现行刑法在“走私罪”的具体10个罪名中并未单独列有“走私古生物化石罪”,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走私古生物化石的行为都以“走私文物罪”加以定罪量刑,但化石不是文物这一“致命伤”,使这类走私行为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

  其次,古生物化石定级困难。化石在科学分类上不属于文物,所以《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无法适用于化石的科学定级。目前国内只有《辽宁省古生物化石定级标准》的省级标准可以借鉴,而辽宁省的标准具有区域特性(主要针对辽西本地的化石品种),更为重要的是,标准的权威性不够。

  第三,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亟待解决。2002年7月国土资源部发布施行《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家文物局、国土资源部又联合发文,就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分工。但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更注重规范化石的挖掘开采,而对倒卖、走私化石等情形都未在法律责任中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针对近年来古生物化石走私愈演愈烈的现状,为防止有限的化石资源进一步遭到破坏,必须清除古生物化石走私中的法律真空,加快化石保护的立法工作。笔者建议,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古生物化石的法律地位,解决古生物化石走私、倒卖等案件中所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其次,鉴于化石不同于文物的特殊性质,为理清物属关系和法律体系,加大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力度和践行“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国家应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同时修订刑法,增设与古生物化石相关的罪名,如走私古生物化石罪。第三,国家应制订统一的古生物化石鉴定定级标准,使相关部门的鉴定结论更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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