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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卖自家猪圈内化石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1-2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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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义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对被告人吴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吴某未提出上诉。

  吴某家住义县城西15公里的头台乡,正好是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境内。吴某是村里公认老实本分的人,一家三口只靠种地、养猪维持生活,虽不算富裕,但也其乐融融。

村里有很多人通过各种渠道先富了起来,但吴某从不眼馋,一直安分守己地生活着。自打头几年他家后的山被划为省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后,经常有人约他一起去山上挖化石卖钱,但都被他拒绝了,因为他知道那是违法的,村里已经有好几个人因为这事被判了刑,罚了款。

  2005年10月中旬的一天,吴某早晨起来后,拿着铁锹到自家的猪圈起粪。当他挖到土层的时候,感到有一块硬东西,出于好奇心,就又往下挖了几下,一块1平方米左右的石板露了出来。这时,一个念头在他脑海中一闪,这不会是人们所说的化石板吧。挖不挖出来呢,吴某想了好一阵子,还回屋把妻子叫了出来。他妻子说,自己家的院,就挖出来呗。吴某一想,妻子说得也对,于是就把石板挖了出来,拿到屋里按照村里盗掘过化石人说的那样,把石板起开。

  打开石板后,吴某简直惊呆了,这不是人们所说的“潜龙”、“鱼”等化石,而是一只活灵活现的龟化石。他拉过妻子兴奋地说:“这是一个龟化石,肯定很值钱,我们这回可发财了。”发财心切的吴某说着就把化石包了起来,然后赶往北票。第二天,便以1万元钱的价格把化石卖给了一个专收化石的人。

  今年3月5日,义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将吴某逮捕,当公安机关把他从家里带上警车的时候,他还在喊:我没有盗化石,化石是在我们家猪圈里挖出来的,我冤枉啊。在庄严的法庭上,当吴某听完国家公诉人对法律的细致解释和对其行为及心理的认真剖析后,忏悔地低下了头,泪水潸然而下。

  我国法律规定,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属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现了在国家禁止的化石保护区范围内挖掘化石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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