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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卖自家地下文物一样犯法

发布时间:2014-01-2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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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义县法院以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对被告人吴某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吴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吴某家住义县城西15公里的头台乡镇,正好处于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境内。吴某原本是村里公认的老实本分的农民,一家三口靠种地、养猪维持生活,虽不富裕,但也其乐融融。

  这些年村里有很多人通过各种渠道先富了起来,吴某从不眼馋。前几年,他家后山坡被划为省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后,经常有人约他一起去山上挖化石卖钱,还都被他拒绝了,因为他知道那是违法的,村里已经有好几个人因为盗卖古生物化石被罚了款,判了刑。

  2005年10月一天,吴某早晨起来后,拿着铁锹到自家的猪圈起粪。当他挖到土层的时候,感到碰到了一块硬东西,出于好奇,他就又用铁锹往下挖了几下,于是一块1平方米左右的石板露了出来。这时,一个念头在他的脑海中一闪,这不会是人们所说的化石板吧?挖不挖出来呢,吴某想了好一阵子,还回屋把妻子叫出来商量。他妻子说,自己家的院子,就挖出来呗。吴某一想,妻子说得也对,于是就用锹把石板挖了出来。拿到屋里,按照村里盗掘过化石的人说的那样,他把石板起开了。没有想到,打开的石板让吴某惊呆了,这正是人们千方百计到处寻找的“潜龙”化石,而且是一只姿态优美的“潜龙”化石。他拉过妻子兴奋地说:“这是一个龟化石,肯定很值钱,我们这回可发财了。”

  吴某说着把化石包了起来,然后赶往北票。第二天,他便以1万元钱的价格把化石出手了。

  今年3月5日,义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将吴某逮捕,当公安机关把他从家里带上警车的时候,他还在喊:“我没有盗化石,化石是在我们家挖出来的。”

  在法庭上,当吴某听完国家公诉人对法律的细致解释和对其行为的认真剖析后,他才忏悔地低下了头,泪水也随之潸然落了下来。法官告诉他,我国法律规定,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属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实现了在国家禁止的化石保护区范围内挖掘化石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在自家盗卖古生物化石,一样触犯法律。

  吴某当庭表示要认真吸取这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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