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午岭林区法院审结一起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
(化石网整理)据子午岭林区法院:作为探索地球和生物演化规律,鉴定地质年代,研究古生物和古环境的重要证据,化石是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不容任何私力侵害。在明令禁止之下,却有人为“石”狂,铤而走险盗掘贩卖,以石易钱求财富。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段某、潘某3人在合水县商议盗挖“龙骨”出售获利,后刘某联系到远在宁夏同心县的周某,由周某组织马某甲、马某乙、丁某一行4人驱车从宁夏前往庆阳市合水县境内实施盗挖行为。
2月21日至24日周某带领马某甲、马某乙、丁某连续4天昼伏夜出盗挖“龙骨”,盗挖出的“龙骨”均被刘某出售。25日当晚新挖出60余斤“龙骨”未来得及倒卖,次日就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查获。
3月7日,经甘肃省博物馆对涉案文物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一般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审判结果
11月1日盗挖“龙骨”案在子午岭林区法院通过线上方式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证实犯罪事实,7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子午岭林区法院最终分别判决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7000至3000元。
护千古化石以安宁,还万里青山以碧绿。保卫深埋地下的生物化石与地上一碧万顷同等重要,子午岭林区法院将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用法律利剑震慑犯罪,遏制盗挖盗掘和非法贩卖活动,并继续加大对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文物犯罪的普法工作,多形式宣传教育广大辖区群众,提高群众法治意识,使依法保护文物在子午岭辖区内蔚然成风。
法律科普
罩着神秘面纱,拥有神奇力量,“龙骨”跟上古神物“龙”真有关系?现代考古学给出的答案自然是否定的。那“龙骨”究竟是什么呢?据研究发现,俗称的“龙骨”存有两种,一种是恐龙骨骼化石。恐龙生活年代距今约万年,恐龙的骨骼化石全部石化,多埋于坚硬深厚的岩层之中,极难开采。另一种是三趾马、犀类、牛类、象类、鹿类、羚羊类等的骨骼及牙齿的化石或象类门齿化石,这些哺乳类动物的化石多埋于砂层之中,容易采挖,是犯罪者的主要盗掘目标。对这些动物化石的开采,没有专业发掘工具及相关地质基础知识,私下随意盗挖易破坏整体形状,造成严重损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你我他,“龙骨”不可随便挖,文物保护须依法,爱护守护靠大家。如若遇到盗挖盗掘文物等违法行为,希望大家能够积极提供线索,形成打击文物犯罪的合力,让保护成为共识,守护成为常态。